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公司状态 |
1000万人民币 | 2004-10-08 | 在营 |
工商注册号 | 371002228021250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758706 | |
统一信用代码 | 913710027677587062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纳税人识别号 | 371002767758706 | 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营业期限 | 2004-10-08至无固定期限 | 核准日期 | 2016-06-28 | |
登记机关 |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英文名称 | 暂无 | |
注册地址 | 威海市青岛南路339-6号 | |||
经营范围 | 财产保全担保、租赁合同担保、对房地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变更时间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2016-06-2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 董明光 | 丛军 |
2016-06-28 | 董事备案 | 姓名:董明光,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施德宏,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隋树武,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丛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隋树武,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6-06-28 | 经理备案 | 姓名:董明光,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施德宏,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隋树武,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丛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隋树武,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6-06-28 | 联络员信息 | 暂无 | 姓名:孙琳,固定电话:5321806,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14-09-05 | 住所变更 | 渔港路-40-1号 | 威海市青岛南路339-6号 |
日期 | 裁判 | 案由 | 案件号 |
2017-05-31 | 原告山东泓润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X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民事案件 | (2017)鲁1002民初2484号之二 |
2016-06-17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与被告毕志远、刘桂科、山东泓润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民事案件 | (2016)鲁1002民初145号 |
2015-06-02 | 山东泓润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候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执行案件 | (2013)威环执字第727号 |
2015-05-07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赵永明、刘新花、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泓润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民事案件 | (2015)威环商初字第376-2号 |
2015-04-27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赵永明、刘新花、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泓润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民事案件 | (2015)威环民初字第376-1号 |
2015-04-0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苗延成金融借款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 民事案件 | (2015)威环商初字第46-2号 |
2014-12-23 | 原告山东泓润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民事案件 | (2014)威环商初字第888-1号 |
2014-06-3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与于军水、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德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泓润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事案件 | (2013)威高商初字第229号 |
2014-05-23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诉被告冷秀岗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民事案件 | (2014)威环商初字第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