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公司状态 |
1000万元人民币 | 2011-09-16 | 存续 |
工商注册号 | 650100050169368 | 组织机构代码 | 580241037 | |
统一信用代码 | 916501005802410373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501005802410373 | 行业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营业期限 | 2011-09-16至2021-09-15 | 核准日期 | 2016-09-06 | |
登记机关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英文名称 | 未公开 |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433号天山雅南高第小区第三期地下室 | |||
经营范围 |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工艺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家具、卫生洁具、建材、箱包、包装材料、日用百货、玩具、电子产品、酒店用品、化妆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通讯设备的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的维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会展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 |
变更时间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2016-09-0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张君红 | 梁芳 |
2015-10-2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张若刚 | 张君红 |
2015-05-04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一般经营项目:工艺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家具、卫生洁具、建材、箱包、包装材料、日用百货、玩具、电子产品、酒店用品、化妆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通讯设备的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的维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会展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行业代码: 3000 | 经营范围: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工艺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家具、卫生洁具、建材、箱包、包装材料、日用百货、玩具、电子产品、酒店用品、化妆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通讯设备的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的维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会展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行业代码: 3000 |
2013-08-19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68号天山.博雅文轩G3栋负一层03号; 邮政编码: 8300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 住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433号天山雅南高第小区第三期地下室; 邮政编码: 8300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市沙区 |
2011-10-21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工艺品、陶瓷制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床上服务器、家具、卫生洁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箱包、包装材料、日用百货、玩具、电子产品、酒店用品、化妆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通讯设备的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的维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会展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行业代码: 3000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一般经营项目:工艺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家具、卫生洁具、建材、箱包、包装材料、日用百货、玩具、电子产品、酒店用品、化妆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通讯设备的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的维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会展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行业代码: 3000 |
企业名称 |
暂无 |
日期 | 裁判 | 案由 | 案件号 |
2014-03-21 | 新疆金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金桥宜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新疆金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新疆金桥宜品贸易有限公司 |
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类型 | 决定机关 |
2017-03-28 | 乌沙工商处字〔2016〕第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之规定,构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